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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三控告张家界交警队办案人知法犯法
中国法治2016-12-11 09: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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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王用平,女,5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30802196207150***,手机:13974413558。是一名普通的小学数学教师,已经工作了35个年头,为人正直、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为祖国培育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正直的人才。虽然是一名弱女子,但是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法律责任。 张家界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德宝的公子王毅造假、引发张家界交警队小团体造假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违纪违法、一次一般交通事故,张家界交警队小团体不惜动用警力造假上纲上线办成了刑事案,给我们家人在精神带来了巨大的打击、经济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我们一直希望此事能在张家界就地解决,也相信张家界公检法各职能部门有能力解决。我们各部门跑了几百次,电话打了上千次,短信控告几十次。但是一次次的希望、一次次的相信都落空了。各级领导接访了上十次,统一口径是办案中的瑕疵,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收钱不开票,不办事,代人签字、代人按手印、造假名等违纪违法的事竟都成了办案中的瑕疵,办案交警的信口开河都成了刑事案中的重要证据。现在寄希于媒体和各级部门传播正能量,谴责那些披着人民警察外衣、头顶国徽、成天打着为人民服务的旗号、做着祸害老百姓的人民警察中的败类,使他们无处遁迹、受到法律的制裁。现在就张衎交通刑事案中张家界交警队违纪违法的事再三依法控告:

  一、前面已经控诉的在这里不再累述。看2015年7月1日党的生日王用平写给张家界市公安局分管交警队副局长孙泽和张家界市公安局纪委的实名举报信《再次控告张家界交警队办案人知法犯法、造假打击报复》,至今没有回复。

  二、张家界交警队小团体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

  1、张家界交警队小团体伪造证据 交警队小团体在2014年9月22日匆忙暗勾常德明鉴司法出具了一个假痕迹报告2013z019号。此报告与实际不符,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冒出来的?张衎一审辩护律师刘江战亲自到常德明鉴司法调查没有关于湘g01537的痕迹报告2013z019号。

  2、张家界交警队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第四页第九项 清楚地写有现场有摄像,现场照片中清楚地看出东西方向有多个摄像头对准丁字路口,我们一直要求交警部门出具现场视频,交警部门干脆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就是不出示。办案交警竟说此路段(指的是张家界市老检察院旁边、妇幼保健站的丁字路口)没有交警部门设立的实时监控设备,全张家界市的人民都知道2013年前张家界市区各个主要路口交警部门都安装了监控设备。案卷资料、照片、真相与办案交警情况说明互相矛盾。重证据还是重说明,不容交警中的败类信口雌黄。

  刑诉法第52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张家界交警队小团体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该不该追究法律责任!

  三、张家界交警队办案民警信口雌黄武断下结论:张衎驾驶公共汽车上路行驶,技术生疏,安全意识差,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未注意横过道路的行人,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交警部门的证据在哪里?张衎有合法的驾驶证,通过丁字路口正常左转弯,公交车当天没有违章违法记录 ,交警部门没有测速报告,证据的三性原则在哪里?怎么得出“未减速行驶,且未注意横过道路的行人,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和“负全部责任”的结论的?真是欲加之罪、何犯无词!

  刑诉法第53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四、张家界交警队选择性办案,打击报复举报人。本次事故只伤一人,充其量属于一般事故。在张家界像这样一般事故的交通案不是成千上万,也是成百上千,张家界交警队小团体不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收钱不开票,不办事,代人签字、代人按手印、造假名、剥夺当事人知情权、复议权等违纪违法的办案民警不追究,反而千方百计、百计千方的把精力、警力、财力用于追究已经在六路公交车为张家界市民服务一年的张衎的刑事责任身上,动用一切关系、专人专车送伤者去长沙做重伤鉴定。其用意居心叵测。

  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看看张家界市公安局关于《控告张家界交警队集体造假……》一帖的回复,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10月6日,王用平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布《控告张家界交警队集体造假……》一帖,对我队办理其子张衎交通肇事案提出异议。我队高度重视,经核实:王用平的控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本着客观负责的态度,现将该案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3年1月29日19时20分,张衎持A3驾驶证在实习期内驾驶湘G01537号公交车,在途经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子午路老检察院路口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覃某撞伤。经我队调查认定,张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无责任。接到事故认定书后,双方因赔偿达不成协议,覃某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因赔偿仍不能达成协议,覃某要求做伤情鉴定,经鉴定:覃某脑挫裂伤并出血,治疗后伴轻度智力缺损,评定为八级伤残;多发性多肋骨折并肺挫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右肩关节损伤及锁骨骨折伴活动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骨盆骨折移位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张衎持A3型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上路行驶,技术生疏,安全意识差,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未注意横过道路的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张衎涉嫌交通肇事罪。结合受害人覃某的诉求,为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办理此案,我队遂依法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后经法院一审、二审,依法判处张衎有期徒刑一年。目前,张衎已刑满释放,但除了支付伤者覃某医疗费外,对其后续赔偿的义务仍然没有履行到位。

  “我队高度重视”就是不解决问题。还在踢皮球打太极,对于张家界交警队办案民警和小团体违纪违法的事轻轻一笔带过“经核实:王用平的控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而是大力渲染伤者的伤情,其目的不言而喻,就是为了转移注意力掩盖事实真相,如果正真“事实严重不符”。公安局早就以诬陷罪追究刑事责任了。“接到事故认定书后,双方因赔偿达不成协议,覃某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因赔偿仍不能达成协议”。张家界交警队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复议权,请问张家界交警队什么时候给张衎事故认定书的?张衎在2014年9月30日前没有收到任何文书!“覃某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因赔偿仍不能达成协议”在法院我们一直要求龚朝军法官进行调解并要求对伤者的伤情重新鉴定,是伤者一直不去。原来是伤者指挥交警部门对张衎追究刑事责任?难怪伤者闯红灯并且不走人行横道,"一句我不记得了"就把自己违法行为推得干干净净。“结合受害人覃某的诉求,为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办理此案”。张家界交警队暗箱操作,剥夺当事人知情权、复议权和重新鉴定权,“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双方吗?依法依规了吗?还在美其名曰“公平、公正办理此案”!公平、公正从何谈起?我们早就全部支付伤者的医疗费,对于赔偿从伤者进院的第一天就承诺依法依规计算。是伤者除医疗费外还一直要50万达不成协议。张家界办案交警从来没有做过工作,反而火上浇油,联合伤者、司机熊春花录假口供把一般交通事故上升为刑事案件而后快!“除了支付伤者覃某医疗费外,对其后续赔偿的义务仍然没有履行到位”,我们已经结清伤者的所有医疗费,一直承诺依法依规计算赔偿,还要怎么样?请交警队中的败类到各个医院了解一下因交通事故故意拖欠医疗费的比比皆是,像我们这样漂漂亮亮结清医药费的有几人?

  再看看永定区、张家界市乃至湖南省、全国有没有伤一人的一般交通事故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判一年实刑的先例?再回头看看张家界交警队中口口声声依法办案的所谓代表国家形象败类做的龌龊事,在交警队办案人员有功,办完张衎刑事案后,马上得到提拔和重用

  五、张家界市公安局对张家界交警队知法犯法的事还在踢皮球打太极,把责任推向法院、检察院。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请问交警队中知法犯法的人和事到底归谁管?

  强烈要求   1、交警队 公布现场视频,还原事情真相。2、撤销责任认定书,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划分。3、各级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严惩知法犯法的民警。\\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钱春帆刘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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